7類放射知識合集|十四、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條 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Ⅰ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運輸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包裝容器(以下簡稱運輸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
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應當征求國務院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并對所從事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活動負責。
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以下簡稱托運人)應當制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并對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